[37]实践中也有法院采取这一立场,例如沈××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诉案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 浙行终字第 43 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未告知具体原因存在不当,但并未直接作出撤销判决,而是继续通过实质性审查确认了 信息不存在的事实,并指出,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知道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判决撤销重作已无实际意义,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应急接种与群体性预防接种既有相似亦有差别。其二,义务履行的时限性。

其三,义务冲突的优先性。常规接种疫苗,是指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应传染病的群体免疫或目标接种率,仅需对后续适龄儿童或目标人群按常规程序予以接种以维持人群免疫率的免疫规划疫苗,目前我国已确立了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等14种常规接种疫苗,同时,依照《疫苗管理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辖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常规接种疫苗的种类和剂次。因此,紧急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亦可归纳为3+X类,即三类已明确列举的应急接种疫苗以及其他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之疫苗。体现在传染病防治情境之下,个人既有免于受他人感染之权利,亦有避免陷他人于传染病危险之道德义务。相似之处在于两者均是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紧急情况而生,疫苗接种均存在时间上的紧迫性。
(三) 道义功利论下的疫苗接种义务 可以说,功利主义为将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确立为法定义务奠定了经济基础并提供了效用机制,但是有时单纯的功利论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在一种极端的自利原理下,功利主义的论证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自我挫败,出现损害社会公平的现象,使之最终又必须以道义主义来作为其归属。通过上述条件,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接种风险,从而切实保障履行疫苗接种义务的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换言之,相对人等于自己放弃了相应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
这些委员会更强调专业性,常常容易走向技术精深化的建构路径,而对于公民参与的提升作用还很有限,甚至大多数普通公民无从知晓它们的存在。此外,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即依赖自动化行政所作出的决定,在技术手段上需要确保行政相对人,即指令施加对象的可识别性。换言之,算法也是一种法的实质,对于算法瑕疵的审查应该成为自动化行政发展后的独立命题,并不属于当下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既有内容。在处置申诉、信访过程中可以借鉴这种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目标,即加入专业性的考量因素,借助第三方委托、协助等方式,更好地提升申诉、信访处置的水平以及行政机关处理自动化行政所涉问题的能力。
《网络安全法》第43—45条也规定了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内容。上文已讨论过自动化行政会缩减程序,那么这种缩减程序的边界在哪里?是否会因缩减程序产生后续的救济问题呢?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可以归入一种,即自动化行政指令带有黑箱属性,使得很多程序都在实际上被缩减,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依然受到相应的影响。

……其他应予消除的情形。由此,自动化行政便会产生包括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在内的与人权保护相关的核心命题⑨。所有的算法都包括如下共同特点:输入、输出、明确性、有限性、有效性。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地方要求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等途径捏造、传播、散布谣言,要保守工作秘密,不擅自发布、传播、泄露非公开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 #9322;。
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不应仅仅是行政机关的智囊团,也应当为行政机关和普通公民之间搭建桥梁,对于自动化行政决策发挥说明、阐释作用。我们无法知道系统背后所考量的因素是什么,算法的不公开、不透明使得自动化行政容易出现漫无边际的裸奔感[9]。其次,公平被量化、被算法化可能带来歧视问题。相应地,由于算法错误所导致的问题,也应归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自动化行政中瑕疵指令的实质 相对于传统行政而言,自动化行政最直观的特征是,自动化行政指令一般是电子化的,而我们传统的行政活动方式以及决定常常强调书面、正式等要求,即所谓的要式行政行为。相关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归集。

上诉人的主张虽然较为朴素,但实际上也生动地表明了机器故障可能会引发的问题。如健康码实施至今,各地都有设立复核制度,通过网络化的复核实则也是信息化时代的一种申诉方式。
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然而问题在于,等合法权益在自动化行政中,常常被淹没在算法黑箱之中。在方毅与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二审案中,上诉人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就等于这么多年一直在侵犯社会公众的巨大合法经济利益还有安全利益……法律既然规定了需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定期维护、校准、检测,交警当然必须要依法执行⑦。此外,还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理由说明[10]。三、对瑕疵指令进行救济的可能路径 基于上述基础,我们可探索性地给出一个对自动化行政中瑕疵指令进行救济的可能路径。(二) 理解自动化行政的核心:算法 算法是自动化行政的核心内容。
对于处罚数额不大、情节认定较容易的违法情形,自动化执法完全可以引入,同时为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减少或避免后续出现的救济等问题,应要求当事人知情、确认并认可,而不能单纯依赖自动化执法机器,不然很容易使相对人陷于无知之幕的恐慌之中。参考文献: [1]ARI EZRZ WALDMAN. Power, process, and automated decision-Making[J]. Fordham law review, 2019, 88(2): 613-632. [2]埃里克·布莱恩约弗森, 安德鲁·麦卡菲(Andrew McAfee). 第二次机器革命: 数字化技术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经济与社会[M]. 蒋永军, 译.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14. [3]郑戈. 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J]. 中国法律评论, 2018(2): 66-85. [4]瑞恩·卡洛, 迈克尔·弗鲁姆金, 伊恩·克尔.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M]. 陈吉栋, 等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8: 260. [5]赵万一, 侯东德. 法律的人工智能时代[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0. [6]SUNSTEIN, C. R.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egal reasoning[J].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 roundtable, 2001, 8(1): 29-36. [7]EDITH RAMIRE, JULIE BRILL, MAUREEN K. OHLHAUSEN, TERRELL MCSWEENY. Big data a tool for inclusion or exclusion? Understanding the issues[R]. FTC Report, 2016: 1-50. [8]CITRON, DANIELLE KEATS. Technological due process[J].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8, 85(6): 1249-1314. [9]COGLIANESE CARY, LEHR DAVID. Transparency and algorithmic governance[J].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2019, 71(1): 1-56. [10]凯伦·杨, 马丁·洛奇. 驯服算法: 数字歧视与算法规制[M]. 林少伟, 等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0: 28. [11]CORINNE CATH, SANDRA WACHTER, BRENT MITTELSTADT, MARIAROSARIA TADDEO, LUCIANO FLORIDI.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good society": the US, EU, and UK approach[J].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2018, 24: 505-528. [12]石磊.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的理解与参照——行政机关内部处理程序不能成为信息公开延期理由[J]. 人民司法·案例, 2015(12): 16-18. [13]李建良. 台湾公法的当代思维——跨入2020年代的回叙与挑战[J]. 月旦法学杂志, 2020(5): 108-117. [14]伍爱群, 叶曦, 等. "北斗掉线" 问题暨北斗导航系统改进之建议[J]. 中国科技信息, 2021(10): 43-45. 作者简介:胡敏洁,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但从困在算法里的骑手们#9326;到因北斗掉线而被处罚直至自杀的司机[14],自动化行政以及技术革命所带来的挑战已然无法回避。深处算法时代,行政法的变与不变仍待我们进一步探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932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系统故障会影响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点,也会对后续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
⑪ 参见《通化市关于严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纪律要求的通知》(中共通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通化市监察委员会2020年2月14日发布)。但这里自然提出相关问题,是不是自动化行政所依赖的程序都是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缺省必要的程序?此时是否可以将行政主体的义务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自动化执法系统会威胁程序性权利,即相对人被通知和进行申辩的机会。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审查对象实际上依然只是依据自动化行政所作出的相应的决定,而非自动化行政本身。可以说,技术革命将影响法律指令的结构,以及代表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再如,行文之初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6号中,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辩称: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即省政府政务外网(以下简称省外网),而非被告的内部局域网(以下简称厅内网)基于该条所规定的消除情形进行反向思考,也可认为,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可能会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错误情形。
换言之,依据黑箱中算法的自动化行政并不能像传统行政行为一样,依赖某个决定及时知晓自己的权益保护情况,这些都增加了对瑕疵指令进行后续救济的难度。对于有瑕疵的指令,需探寻更契合自动化行政特点的救济内容。
(三) 系统瑕疵 就目前人类所处的智能时代而言,自动化行政所依托的智能系统本身难免具有瑕疵,不能独立作出行政决策,典型的如各种道路上所设置的交通电子化监控设备。换言之,作为可能与自动化行政时常相伴的人类,在系统创设之时便应考量到尊严、平等、公平等人性价值,即先要去尽可能避免后续所产生的问题。
这种表象背后所形成的机理,包括后续的相应救济手段各异。从最高人民法院选择此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原因来看,也是因为本案例对于网络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认定正确,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举证能力平衡问题,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网上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护公众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具有一定意义[12],本案例对于指导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积极作用。原告主动到被告处接受异地违法信息处理,且对《处罚决定书》标明的如是异地交通违法,无异议后签名确认等内容未表示异议,原告在被处罚人签名处签署姓名并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这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应当视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可以说,技术革命将影响法律指令的结构,以及代表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但这里自然提出相关问题,是不是自动化行政所依赖的程序都是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缺省必要的程序?此时是否可以将行政主体的义务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自动化执法系统会威胁程序性权利,即相对人被通知和进行申辩的机会。此外,还有机器学习专业委员会、自然语言理解专业委员会、离散智能计算专业委员会、智能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智能控制与智能管理专业委员会等。
(二) 瑕疵指令的救济路径之二:申诉 作为传统的救济方式,申诉是常用的方式。例如,健康码实施以后,实际上各地就发生过很多例由于后台信息搜集错误所导致的非正常变码案例,因健康码显示与实际不符而申请复核的人数仅在上线四天内便有三万余人⑥。
(三) 瑕疵指令救济的传统行政法学基础 对自动化行政中的瑕疵指令救济除了上述权利基础之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指令的相关救济可归入传统行政法视域中的哪些范畴之内。瑕疵指令实际上对应着几种救济的可能性,即针对行政程序、行政活动与事实行为的救济。 |